年8月12日,某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向小张介绍办理会员后,可以在俱乐部免费学习相关课程,无需额外支付费用,于是张三便在俱乐部办了一张会员卡并充值了元人民币,会员卡的有效期为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但是在办卡一个月后,俱乐部突然关门大吉了!小张为此将该俱乐部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张三交纳费用办理健身会员卡,该健身俱乐部收取费用后向其发放会员卡,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入会时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约约定,会员的权利主要是为会员免费提供课程学习。
现被告不能按约为会员提供服务,构成违约,且健身服务不适用强制履行,服务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双方约定,会员卡有效期为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共计36个月,每月费用为27.78元。该健身俱乐部自年1月份不再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剩余32个月相应的费用共计.96元应予返还。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俱乐部返还原告张三.96元。
《民法典》
第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现在我们钱包里随随便便可能都可以拿出四五张会员卡,但是会员卡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巨大隐患!所以对于办理会员卡一定要按需办理,不要盲目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