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个医院可以治疗白癜风 http://www.pfzhiliao.com/
虚假广告诱使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构成虚假广告罪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吉05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平市。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年6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柳河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柳河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某、成某、刘某、赵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年8月9日作出()吉刑初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成某、刘某、赵某某、孙某某,每人出资3万元在梅河口市滨河北街号合伙开办“梅河口伍星健身馆”,该场馆面积为平方米,并于同年9月20日在未取得消防、防疫、环评审批的情况下登记注册,由郑某某担任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刘某负责技术指导、制作宣传、购买设备,成某负责店内管理、运营、销售,赵某某负责装修,并确定预售活动为:一年卡元售价为元仅限个名额、二年卡元售价为元仅限个名额、至尊卡元售价为元仅限个名额,共个名额,额满截止恢复原价。
年10月1日,该俱乐部在通过发宣传单、手机 薛征平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王均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航
来源:久洋之法料
“优法问答”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欢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fz/8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