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过期怎么办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办理过健身卡的朋友应该知道,健身公司一般是会员制,要求办理会员卡。会员卡也是有有效期限的。不少朋友办了卡,但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时间去,结果会员卡就过期了。那一次都没去过,可不可以再重新计算期限?能不能退费呢?下面的刘先生就是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还将健身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审法院认定:年6月,刘先生支付了元办理了某健身公司的年卡。同时,刘先生也签署了会籍同意书、会员守则、游泳池使用须知三份文件。其中文件载明,请在会员卡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开卡使用,如未使用有效期自第二年自动生效。刘先生忙于工作,于年年底前去开卡时,已过约定期限。刘先生一次也没用过会员卡,也没享受过会员服务,于是就要求某健身公司继续履行服务,可是健身公司不同意。于是,刘先生将某健身公司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办理了某健身公司的年卡,并签署了相关的文件,应当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刘先生以工作忙为由,不能及时开卡,行使会员权利,接受健身服务,是刘先生自身原因造成。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刘先生支付了费用,某健身公司却拒绝提供服务,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某健身公司在《会员守则》中约定涉案健身卡有效期一年,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一种霸王条款,应当予以废除。

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购买了某健身公司提供的健身卡,并签署了会籍同意书、会员守则、游泳池使用须知文件,某健身公司承诺依照约定期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刘先生签署的《会员守则》等文件中,某健身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了刘先生行使权利的期限及逾期法律后果,后刘先生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依约行使会员权利,某健身公司依约拒绝提供服务,符合双方事前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当。刘先生主张某健身公司提供的健身卡违背了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但在该文件的附件1中,健身行业并未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故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今,餐饮、美容、购物等各行各业都有会员卡,提醒大家注意会员卡的约定条款,防止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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