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定义: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常见的5类非法集资
投资类集资:不法分子以投资理财为由,向消费者承诺无风险、有担保、高收益,公开向社会进行宣传以此吸收公众资金,更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或伪装成借款人,直接向消费者进行集资诈骗。
网贷类集资:不法分子通过网贷平台将消费者的需求编造成虚假项目以此吸引消费者,并运用借新还旧的骗局形式,向消费者发布大量信息并吸收资金,以达到集资目的。
养老类集资:不法分子以“建设养老院,快乐养老、安度晚年”等相关养老项目及口号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并承诺会给予高额回报且投资后可低价享受优质养老服务,诱使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房地产集资:某些不法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项目尚未获得许可或有些房屋土地还未进行开发建设时,便虚构可以内部购买、发放会员卡等形式,变相向消费者进行兜售以达到融资目的,更有部分地区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
理财类集资: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假称为新的金融产品或利用加盟、代理、专卖等经营方式迷惑消费者,使消费者失去判断能力,以达到集资的目的。
规避非法集资的“三要、三不要”
要理性,不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要稳健,不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要警惕,不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温馨提示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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