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释义

周雪峰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根据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原条文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是用于证明、确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重要凭证。身份证件造假活动,严重危害身份证件管理秩序,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便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公民持有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数量出现较大增长。社会保障卡、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除了用于专门领域和用途外,在实际生活特别是在相关社会管理当中,其也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证明身份。伪造、变造护照、社会保障卡、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具有相当性,应当一并予以惩罚。买卖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也比较突出,大量遗失、被盗的居民身份证被非法交易,还有的直接收购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用以出售。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严重危害身份证管理秩序,为他人逃避实名监管,从事诈骗、洗钱、操纵证券市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作为犯罪予以追究。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补充了妨害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管理犯罪行为的种类。此外,考虑到实践中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类的犯罪,多是逐利型的犯罪,有必要对行为人予以经济上的惩罚,以剥夺其犯罪收益和再犯罪的能力。《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规定的犯罪增加了罚金刑,以加大惩处力度。

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管理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请示、信函、电文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完全毁灭或者失去效用的行为。本款规定的以上几种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实施几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期:1.对实施该款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妨害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的;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重大的经济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动机、目的恶劣的,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目的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年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罚金刑,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此类犯罪多为牟利性犯罪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年在打击骗购外汇犯罪活动中,发现了一些专门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专业公司和专业户。他们制作假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各种各样的单证和凭证,出售给骗购外汇、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进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利。这些行为,在当时严重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危害极大。但在实践中,对于买卖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能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执行中认识不一致。为了明确这一问题,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此类行为均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量刑。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以上规定,不仅对买卖假的海关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者单据的行为,而且对所有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款规定的犯罪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第三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犯罪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其中,伪造是指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变造是对真的证件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有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这些证件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中,居民身份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公安机关依照居民身份证法制作、发放,因其信息直接来源于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信息真实可靠,携带方便,运用最为广泛,是专门供公民在参与各项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护照是由公民国籍所在国发给公民的一种能在国外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是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口岸和到国外旅行、居留时的必备证件。这里的护照,既包括中国公民依法申领的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也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我国护照法对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有明确规定。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护照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保障对象发放的拥有多种功能的证件。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以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外,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以公民身份号码为统一的信息标识,公民持卡可以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领取社会保险金、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等。有关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医院、养老金发放机构等组织为持卡公民办理结算、支付等业务时,都需要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对权利人进行身份识别的凭证;采用计算机技术管理的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系统,往往也需要以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识别的工具。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因此,社会保障卡既是公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凭证,同时也具有社会保障权利人身份证明的属性。

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证。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放的,用于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凭证。驾驶证也是采用全国统一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身份识别标识。在社会生活中,驾驶证除了作为驾驶资格的证明外,在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很多场合也被作为身份证明加以使用。例如一些地方以摇号方式发放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申请人要同时登记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号。又如在有交通违章时,车辆驾驶人凭行驶证和驾驶证去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时的驾驶证也起到证明车辆驾驶人身份的作用。因此,与社会保障卡类似,驾驶证也属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被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领域内使用,实际起到证明身份作用的证件,如各种会员卡、会员证、上岗证等,这些证件能否认定为本款规定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对此需要慎重研究。本款明确规定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其中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关于证件的范围,在《刑法修正案(九)》研究、审议过程中,是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确定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可以说是专门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则属于兼具证明身份功能,在社会生活和相关管理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且其证明效力也为法律所认可的证件。这四类证件之所以被社会广泛认可,是因为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属性:一是具有权威性,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作发放。二是具有统一性,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以具有唯一性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信息,并附有照片等重要身份识别信息,可识别性强。三是持证人的广泛性,发放数量大,具有较好的应用基础。目前,居民身份证的实有持证人口已经超过10亿,社会保障卡的持有人数已经超过7亿,驾驶证的持有人数已经超过3亿。因此,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掌握。如果在实践中,在上述权威性、统一性、广泛性等方面与法律明确列举的四类证件具有相当性,确属应当作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需要强调的是,对证件的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掌握,并非对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的行为不能够依法处理。实际上其中多数行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还有一些,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本款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既包括买卖真证,也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证件。实际上本条第一款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规定也存在这一问题,为明确该问题,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无论买卖的是真证还是假证,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这一规定的精神也是同样适用于本条第三款的。

本条第三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期:1.对实施该款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可以主要根据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的证件的数量、非法牟利的数额、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确定。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进行改制、变更,或者印制虚假内容的行为,如涂改姓名、年龄等;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逃避打击,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身份证件的范围认定

关于身份证件的范围,除条文明确列举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外,其他的应慎重把握,主要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制作、具有普遍证明力的身份证件,如港澳通行证、港澳台胞回乡证、户口薄、工作证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由统一权威机关制发、不能够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证件,不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如各机关、单位、社区等为安全或者管理便利制作的门禁卡、用餐卡、停车证等,尽管这些证件内载有使用者的身份信息,但不能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护照,既包括我国公民依法申领的由我国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也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有意见提出,近年来,伪造机动车牌照的行为日益增多,应将机动车牌照与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并增加到本罪保护的对象当中。经研究,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根据对刑法用语理解的一致性原则,买卖应包括买和卖,介绍买卖行为属于买卖的共犯。有意见提出,从实践看,买卖身份证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本符合获得社会保障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保障卡,一律入刑似不合适;有的是为了少交或不交驾驶培训费用而购买驾驶证,但买证人并未伪造身份信息,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伪造、变造证件行为有所不同;还有些农村群众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出售,以牟取少量经济利益,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因此,可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的入罪标准设置为情节严重,由司法解释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更好地适应实践中的不同情况,或者将买卖修改为倒卖或者贩卖,以限缩打击范围。经研究,考虑到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强化诚信社会建设的迫切性,《刑法修正案(九)》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1.司法认定

实践中,行为人提供本人照片,出资让他人为本人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因为提供本人照片的行为是伪造者后来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必要条件,帮助了伪造犯罪的事实;出资让人伪造身份证的行为还是一种教唆行为。所以,对此应当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人虽然为伪造者提供本人照片,但是其本人并没有直接参与身份证的伪造,伪造者本人多是以伪造行为谋生的,其犯意不是由出资人教唆的。所以,在整个伪造行为中,行为人作用有限,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伪造身份证的过程是:行为人出钱,提供本人照片给伪造者,使伪造者可以用该照片来制作身份证,在身份证上贴照片、填写虚假登记内容、合成、塑封。在这个过程中,提供照片的行为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伪造行为,之后的贴照片、合成等行为才是实质意义上的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提供照片行为在整个伪造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出资让人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并不能被看作是教唆,因为伪造者就算没有该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也一贯实施伪造行为,他们伪造身份证并不是被客户教唆的,而是一直以来都具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故意。综上所述,提供本人照片,出资让他人为本人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同理,行为人提供本人照片,出资让他人为本人伪造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其他可以用以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的,也不宜被认定为犯罪,但使用这些伪造证件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2.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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