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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驻马店检察网发布起诉书,被告人王鹏元伙同吴某某(已判决)以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目前,经审计登记报案集资参与人50人,合同本金14,,.00元,已得利息2,,.00元,实际损失12,,.00元。其中王鹏元介绍吸收16人,审核后申报借款合同本金5400元,申报已得利息元,申报损失元。现对其判决如下...
驻马店王鹏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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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被告人王鹏元伙同吴某某(已判决)以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驻马店市**路**楼下设置办公地点,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目前,经审计登记报案集资参与人50人,合同本金14,,.00元,已得利息2,,.00元,实际损失12,,.00元。其中王鹏元介绍吸收16人,审核后申报借款合同本金5400元,申报已得利息元,申报损失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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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
2
证人证言:樊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鹏元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驻马店市正泰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附件
1被告人王鹏元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被检察院起诉
网络配图
被告人王鹏元,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园**号楼**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7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年9月3日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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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鹏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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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鹏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1月28日、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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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